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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20

关注“小物业”背后的“大民生”

四川法院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发布

记者 张宸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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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才能“乐业”,物业服务质量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基层社会治理以及城市稳定运行。近年来,四川法院积极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诉源治理大格局,聚焦物业“小切口”,撬动基层治理“大民生”,切实以更加优质的司法供给回应好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7月1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四川法院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展示涉物业纠纷治理的成效意义。以下是部分案例。

案例一: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签订的物业合同,业主需要遵守吗?

某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前期物业公司退场后,小区业主大会于2021年1月23日至28日期间通过发送选票、短信等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形成同意聘用某物业服务公司为该小区一期、二期物业服务人的决议,后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发布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并受小区业主的委托于2021年4月6日与该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

某物业服务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于2022年3月31日退出该小区。胥某系案涉小区二期某户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经催缴未果,某物业服务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居民委员会为维护社区稳定,保证小区物业服务正常开展,在案涉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发送选票、短信等方式征求案涉小区业主意见,形成聘用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大会决议,受小区业主委托与该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胥某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应当按约向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案例二: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小区,物业费还要交吗?

某物业管理公司系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人。2017年3月26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该公司函告将重新选定物业服务人,并邀请该公司积极参与竞标。该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回函收悉,并表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于2017年6月10日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按程序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后,于2017年6月28日告知该公司及时办理交接事宜。2017年6月30日,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此后,某物业管理公司长期滞留案涉小区,致使新物业服务人无法进场服务。2023年7月,该公司因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法院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业主委员会要求向新物业服务人履行交接义务,经明确告知法律后果后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其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用。对该公司关于判令业主何某某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的请求,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想新建充电桩,物业服务人收取“电力增容费”合理吗?

程某某为成都某小区业主,某物业服务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人。2020年9月23日,程某某购得案涉小区地下停车位。2021年6月,因购入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程某某拟在自购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某物业服务公司同意了程某某的安装申请。

2021年6月24日,程某某按照该公司要求支付“电力增容费”5500元,缴费说明记载有“车辆充电桩线路维护”字样。程某某认为,某物业服务公司以收取该费用为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前提条件,致使其不得不同意支付该费用,该费用的收取缺乏法律依据,遂要求该公司返还。经协商无果,程某某诉至法院。

审理法院认为,程某某对案涉车位具有专有使用的权利,在停车位安装汽车充电桩,系为更好利用其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合理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符合民法典有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亦符合“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案涉充电桩安装过程中,某物业服务公司并未实际对变压器进行增容,其收取的“电力增容费”实为车辆充电桩线路维护费用。而充电桩线路维护涉及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有关权利义务应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确认。鉴于该公司的收费行为既缺乏行政部门的规定依据,亦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审理法院判令某物业服务公司向程某某返还上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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