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刘女士向本报咨询称,2022年6月,她入职四川某公司任保密专员一职,固定月薪,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6月,她接到公司人力资源通知,将调整她的工作岗位,由保密专员调整为市场专员,薪资结构为底薪+提成。秦女士对此提出异议,但公司人力资源告知其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公司有权调整秦女士的工作岗位,秦女士自愿接受公司的调岗安排。秦女士问,公司以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自愿接受公司调岗为由,单方面调整秦女士的工作岗位是否合法?
针对刘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公司单方面调整刘女士的工作岗位不合法。
王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如用人单位须对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作出合理说明。
仲裁和司法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女士的工作岗位为“保密专员”,该岗位属于专业岗位;公司将其工作岗位由“保密专员”调整为“市场专员”是对双方劳动合同的较大变动;同时,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的调整公司也从未与刘女士进行沟通协商,未体现对刘女士劳动权益的尊重。刘女士岗位变更对其产生了较大不利影响,构成了对刘女士劳动权的侵害,该岗位调整不合法。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