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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3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24

职工对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不服可向省级鉴定委员会再次申请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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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徐某是某市一公司职工,2021年6月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徐某不服该鉴定结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

【处理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不是行政机关,其所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也是依据相关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的技术性等级鉴定,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或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关当事人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规定的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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