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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3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27

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被计算为0 职工不服 谁对谁错?

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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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4年12月,张某在某电力修造厂参加工作。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行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1993年1月1日及以后分配、招入和复员、转业安置到电力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工作的人员,从起薪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的规定,张某自1994年12月起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4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连续缴纳社保费用。2022年11月,张某退休,某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数额为0。张某认为,过渡性养老金计算错误,遂向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纠正。

【复议办理】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关于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方式规定:“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据此,只有符合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情形,才能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张某自入职之月起已经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符合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条件。某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数额为0,并无不当。张某认为应当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系对“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规定的误解。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某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结果。

【典型意义】

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性强,计算程序复杂,且与行政相对人利益直接相关,容易引起行政争议。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尤其应当准确把握政策适用条件。

本案张某是国有企业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较为规范,在其参加工作时即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存在适用当地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政策的问题。张某未充分了解政策,计算时难免出错,进而怀疑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准确性。

复议机关受理张某的复议申请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耐心作好解释说明工作,并依法作出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张某接到行政复议决定后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争议得以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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