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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36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7-31

职工因单位搬迁后工作地点太远想离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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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段先生来电咨询称,其工作的单位最近需要搬迁到新的办公地点,新的上班地点离自己家较远,他不太想到新办公地上班。段先生问:若他此时离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针对段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属于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变更工作地点原则上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如无合同约定,变更工作地点对员工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劳动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杨志元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因此,工作地点的变更可能构成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变更工作地点都能构成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围之内,因此变更工作地点,应当综合考量变更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能否提供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即是否对劳动者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杨律师认为,还应当考察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工作性质等,如果企业为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为施工技术员,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则即便跨省变更工作地点,员工辞职也不会有经济补偿金。

综上,单位搬迁调整工作地点后职工离职,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综合考察劳动合同的约定、工作性质、变更工作地点后是否对员工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等情形。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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