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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61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08-29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律师为职工追回双倍经济赔偿金

记者向晓文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缪媛媛律师向当事人了解相关案情 受访者供图

当职工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该怎么办呢?不用着急,可找工会律师帮忙维权。这不,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职工孙某超不服工作安排为由,非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最终孙某超在工会律师帮助下,通过法院一审、二审,为孙某超追回双倍经济赔偿金。

2022年4月8日,孙某超和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4月8日起至2025年4月8日止,岗位入职时报的是炉前工。

工作期间,公司将孙某超工作岗位先后调整为皮带工、堆码工,有时也安排其他岗位。这期间,孙某超因加班工资核算的事项与管理人员产生矛盾。

2023年2月10日,公司向孙某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内容为:“孙某超,因您在公司上班中多次不服从工作安排,现经研究决定,提前30日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请您务必于收到本通知30日后到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上述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将由您自行承担。”

接到解除通知函后,孙某超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2023年3月14日,公司强行要求孙某超离开。孙某超认为公司编造自己过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仲裁、诉讼维护权益。

去年5月,孙某超找到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该所当即安排第七届“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获得者、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缪媛媛全程办理此案。缪媛媛接到案件后,迅速组织证据材料,代为起诉,很快上诉至一审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发现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应当秉持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相一致,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孙某超支付经济赔偿金7666.24元。

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今年7月,二审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日前,孙某超拿到了7666.24元经济赔偿金。

●律师说法

“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开除职工,是否有法律依据呢?”针对该问题,8月29日,缪媛媛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本案中,公司在通知函中陈述解除原因是孙某超“不服从工作安排”,在庭审中陈述解除原因是孙某超“不能胜任工作”,造成了被告抗辩的事实和证据不一致。公司没有提交孙某超不服从安排或是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缪媛媛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用支付补偿金的六种情形,其中没有“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条款。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都无法举证证明是否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是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当由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公司无证据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是不合法。

缪媛媛认为,现实当中,容易被忽视的是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监督作用。“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事先通知工会这一程序性义务来保证工会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参与权和话语权,更有助于及时纠正用人单位违法或不合理的解雇行为,矫正不平等的劳资关系。”缪媛媛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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