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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9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0-16

工会律师给力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失而复得”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案件办理现场 受访者供图

本报讯(记者向晓文)“要不是工会律师给力,我的工伤赔偿款怎么可能失而复得!”10月14日,广元市昭化籍职工兰某谷谈起自已的维权经历时激动地说。

据兰某谷介绍,2022年5月17日,他入职四川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助教工作。同年5月29日,他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兰某谷无责。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兰某谷为工伤,得到“工伤五级,延长停工留薪期六个月”的鉴定结论。

在处理交通事故赔付中,兰某谷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243228元。

后兰某谷得知,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按政策规定,公司为其申报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且兰某谷与公司于2023年9月签订《5-10级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兰某谷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0元,无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协议签订后,我仅收到工伤保险赔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于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不愿意支付。”兰某谷介绍说,在多次与公司就其工伤保险待遇协商无果后,2023年12月,兰某谷遂向广元市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因兰某谷系昭化籍职工,广元市总工会指定昭化区总工会承办该案。

受理案件后,广元市昭化区总工会法律援助站何园律师详细分析该案后,认为案涉协议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情形,即向公司所在地的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5-10级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并由公司向兰某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0余万元的劳动仲裁请求。

然而,历经多次庭审,广元市利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协议系民事合同性质,效力认定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为由驳回了兰某谷的所有仲裁请求。

后兰某谷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援助律师围绕案涉协议的性质以及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从法理、情理、事实、案例等多方面充分阐述,并通过补充取证,固定了案涉协议的签订背景和签订时间这一关键事实。

目前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结合该案的法律风险、经营状况、履行能力等情况,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司一次性向兰某谷赔付28万元,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公司次日随即兑付了款项,该案件就此了结。

●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争议系《协议书》的性质认定及显失公平的认定。协议书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本案的维权方式。”谈起该案办案经历时,工会律师何园表示,本案中,经过多次沟通交流,仲裁院虽然在裁决理由中没有采纳该观点,但在处理方式上对该争议作出了评判,实质是进行了仲裁前置程序,避免了先行提起民事撤销之诉,再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诉累。

对于显失公平的判断,案涉协议约定的0元标准,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特别是案涉款项还涉及到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相较于合同自由显然具有更高的规范价值位阶,属于可撤销情形。

本案有别于常规性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在显失公平的主张方式及判断标准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考虑到教培行业的实际情况,最终双方通过调解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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