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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9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4-10-16

保健品变“毒药”,二人因此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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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屏法宣记者向晓文)10月14日,记者从四川屏山县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使保健品变“毒药”的二人被判刑获罪。

2022年初至2023年底,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所购进的保健品为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然在屏山县某乡镇向他人出售。被告人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这些保健品为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从陈某某处购进后在屏山县某镇向他人出售。经检测,上诉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该原料被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一十元、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上缴国库;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扣押在案的有毒、有害食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西地那非”是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品原料,即便是作为药品使用,仍然要经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和检测,并获得“药准字”后才能对外销售,且患者在服用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医生的医嘱。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吴某某为了牟利,明知其购进、销售的保健品存在健康隐患,仍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官在此告诫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从正规渠道购进保健品,并审慎查验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凭证,如果贪图利益而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从正规渠道购买、使用合格保健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或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举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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