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0多万元买的进口兰博基尼,保险杠竟然有一条裂缝,车门上还有三个凹坑,实在是想不通!”车主因此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共计1200多万元。3月17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4月18日,刘某从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处购买兰博基尼新车一辆。刘某支付了预付款25万元后,商贸公司随后从某销售有限公司购入进口兰博基尼汽车。
此后,商贸公司对该车执行了PDI检查,发现:1.前保险杠左侧有一条大约1.5cm长的裂缝;2.前保险杠左侧漆面脱落,大约4mm;3.左前门左上角漆面有三个凹坑。商贸公司遂在交付前检查表第5项“卸下汽车保护罩并检查车身和油漆层有无任何损坏、碎屑或划痕”记录为“×”。
2024年5月6日,商贸公司在未主动告知和明确说明瑕疵的具体情况下与刘某完成了车辆交付手续,刘某向其支付了尾款293万元。
后来,刘某对车辆进行拆解检查后发现前保险杠裂缝后方位置的卡扣存在断裂,遂以商贸公司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合同, 退还车价款3180000元、赔偿三倍车价款9540000元。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中,关于车辆的保险杠问题及相应修复措施,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如发动机和变速器等,不涉及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不涉及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相应修复措施轻微,花费时间较短,与此相关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刘某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
此外,并无证据证明保险杠问题及其修复给刘某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甚至造成实质损害。在车辆交付之前,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作出了将前述问题以交付前检查表第5项记录为“×”的方式披露的主动行为,因此,在本次销售过程中商贸公司并无隐瞒相关问题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消费欺诈。但刘某购买的核心目的显然是获得一辆全新的无瑕疵的车辆,商贸公司未在车辆交付前或交付时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已知瑕疵,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商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涉及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显著轻微,且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遂判决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向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当前,汽车商品零部件众多,构造复杂,车辆从生产至最终交付消费者,其间需经历运输、存储等诸多环节,进口车运输路程往往长达数千甚至上万公里,不能因到店车辆存在小的瑕疵就将车辆重新运回厂家处理。为此,汽车行业普遍存在PDI(Pre-deliv鄄eryInspection,交付前检查)作业程序,即由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经销商向用户交付车辆前对车辆进行最后检测,对发现的一般瑕疵和缺陷及时予以校正、修补及更换原厂配件,使得所交付车辆达到生产厂家的新车出厂标准。
PDI程序是行业惯例,就本案而言,保险杠问题不属于相关行业《指引》规定的主动告知事项,金额也不符合应予告知的修复率比例(修复率超过乘用新车整车市场指导价格5%)。
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相关信息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遵守商事交易的诚信原则,主动、全面、明确地向消费者披露已知的商品瑕疵信息,以实现真正的消费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