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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32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5-04-10

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个人信息出售牟利

宜宾近日判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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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本报讯(伍永杰彭屏文/图)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被告人彭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处刑罚。同时,该院组织180余名干警旁听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2023年9月至2024年9月期间,利用工作之便修改并伪造审批手续53份,通过内部查询平台在33件案件中夹带违规查询微信795条、手机号49个、人员4人次。彭某某将查询到的信息通过其注册的“飞机”账号对外进行售卖,通过转账及现金收取费用,非法获利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利用辅警身份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以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辅警岗位虽非正式干警,但同样代表公权力,一旦放松自我约束,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大家一定要遵法守法,切勿以身试法,否则悔之晚矣。”彭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并以身说法。

“作为司法辅助人员,同样也掌握着大量当事人个人信息,必须时刻警醒自己,保持敬畏之心,守住法律底线。”翠屏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冯维娜说道。

公民个人信息,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无论是有偿出售,还是无偿提供,都属于违法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如果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将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于单位犯罪的情况,单位将被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示: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民事、刑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公民个人也要牢固树立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微信、支付宝等敏感信息,不随意注册安装来路不明的手机软件,不随意点击来源不明的网络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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