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务工人员吴女士来电,称其所在单位在下班后,还强制员工加班且未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吴女士问,公司一直强制员工加班并不支付加班费,员工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就吴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雨。曾律师表示,针对公司强制加班,吴女士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然而,吴女士不得以公司拖欠其加班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明确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分列,说明加班费虽然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但是加班费不等同于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与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其中的“劳动报酬”应属于同一概念。而“加班费”单独列开,属于另一个法律概念,彼此不相包含。因此拖欠加班费并不等同于拖欠劳动报酬。
曾律师提醒员工注意,因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加班费用不等同于“一般劳动报酬”,员工在主张加班费时适用的仲裁时效应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的一般仲裁时效。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