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四川市场监管系统有效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5年6月29日,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四川省某农业公司在抖音直播间销售的李子涉嫌侵犯“巫山脆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7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其无法提供“巫山脆李”商标授权证明,且未有举报中所称产品。经查,其在重庆市巫山县某村民处购入涉案李子2500斤,案发时该村民与其均未取得“巫山脆李”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授权,实际成交513单,销售金额14700元。后续发生退款179单,退款金额4281.9元,违法经营额10418.1元。其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下架侵权商品,及时消除违法影响,且其产品实际来源于巫山地区,系主观上对地理标志使用规范认知不足导致违法,综合其行为性质与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000元。
无销售散装资质证明案。2025年3月29日,遂宁市大英县市场监管局12315平台收到投诉称,大英县某食品加工坊网店中商家公示的证照信息中显示仅有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无销售散装的资质证明。经查,该加工坊办理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均无散装食品销售项目。截至案发时,其从广汉市某食品公司购进“散称蒟蒻果冻”50件共2000斤,支付货款2800元,在拼多多“某农产品”网店中共交易371次、销售1680斤、金额6904.8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
鉴于在调查中,其积极配合、如实说明相关情况、及时作出整改,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教育。
违规收取敬老院、光荣院生活垃圾处理费案。2025年4月10日,达州市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宣汉某天然气公司检查时,发现用户“某养老中心”“某光荣院”缴费折上显示收取了垃圾费。经查,2018年4月26日至今,其依据《关于印发宣汉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但该文件第六条规定敬老院、光荣院免缴。其间,其收取“某养老中心”“某光荣院”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9962.4元。6月3日,其将多收的9962.4元全部退还;6月9日,其提交宣汉县财政局出具的关于2018年至今县财政未向该公司支付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费的证明。
鉴于其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7月8日,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