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农民工赵某强向本报咨询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某项目发包给具备总承包资质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随后,王某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内部承包”名义承接了项目主体工程,李某从王某处转包了外墙保温工程,包工头周某从李某处承接了具体施工。2025年5月至8月,赵某强等18名农民工受周某雇佣从事外墙保温工作。工程完工后,周某以“上家李某没给钱”为由,拖欠18人工资共计35万元,并出具欠条,此后周某失联。赵某强等人讨薪无门,希望了解在层层转包的情况下,工资应向谁主张?
针对该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金华。何律师指出,本案中周某失联,赵某强等人有权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清偿,其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何律师表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何律师指出,本案中赵某强等人有权向违法转包的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清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