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在四川某食品加工厂上班的杜先生来电咨询称,因疫情原因,工厂生产的食品一时没有销售出去,库房堆积不少。前些天,该公司负责人找到员工开会表示,从今年12月起,公司准备用食品来抵一部分工资,剩余的工资就发现金,希望员工支持工厂和理解。杜先生想知道,单位这种用商品来抵部分工资的行为,合法吗?
针对杜先生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据此,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的规定,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在我国为人民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相抵。因为货币在本质上是一般等价物,具有很强的流通手段,劳动者可以用货币换取自己想要的物品,而实物的价值是特定的,用实物抵扣工资就等同于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是对劳动者自由的限制,故我国法律规定工资不能以实物替代。
同时,王律师表示,本案中,该工厂用实物替代货币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拒收实物并且要求工厂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其应得的工资,工厂主张用实物冲抵工资时,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向晓文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英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