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四川发布修订的《四川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中,“生育登记方面取消了生育数量限制和登记对象的结婚限制”,此办法一出冲上热搜引发社会热议。
一些网友认为,当生育登记不再与结婚与否、生育数量挂钩,“是否意味着鼓励未婚先孕、未婚生子?”“一夫一妻基本名存实亡?”“女性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在网上引起了广泛讨论,各种解读层出不穷。 当日,四川省卫健委回应,修订后的办法是完善国家生育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和全生育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强化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并非鼓励或倡导未婚先孕、未婚生子,而是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目的是推动人口监测更加精准,从优生优育角度保障多孕产妇、“未婚先孕”人群的权益,让其进行生育登记后就享有一些妇幼保健的服务。
网友担心的所谓“嫡庶”之别引发更多家庭财产纠纷、冲击婚姻家庭等问题,其实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继承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享有同样的权利保障,没有任何区别,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社会在进步更具有包容性。我们必须清楚理智的认识到修订办法的主旨:是在传递公共服务的温度,不是在鼓励欲望的无度。此《四川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的变化意味着,非婚妈妈能通过生育登记制度的改变而享受她们和孩子应有的权益,诸如生育保险、工资待遇、产假、教育等,让法律规定的权益保障能落到实处, 这也就意味着不同的婚育群体有了自己应有的权益。
无论在文化传统中, 还是社会道德评价里, 我们都是不鼓励非婚生子的。 但生育权是指公民通过自然或人工授精、怀孕、 生育和无性生殖等方式生育和养育子女的权利。所以全社会也要正视非婚生子这一现象的存在,有不婚主义生育、意外怀孕等,当这种群体越来越多, 就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去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川发布的 “生育登记方面取消了生育数量限制和登记对象的结婚限制”,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