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务工人员曾女士来电咨询称,她于2024年2月入职某科技工程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曾女士任设计师,主要负责公司业务设计,适用标准工时制。从其入职以来,几乎每天都要加班,但公司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工资,只在固定节日的当天向其发放礼品券。曾女士曾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过加班费问题,却被告知向其发放的节日礼品券就是公司支付的加班费。曾女士问,加班费可以用礼品券抵吗?
针对曾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加班费和过节费是两种不同的报酬类型,二者不能相互抵扣。
王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曾女士作为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劳动者,公司对其超出正常工作外提供的劳动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且加班工资应当以货币支付,不得用节日礼品券进行抵扣。
王律师提示,过节费具有福利性质,与加班费的性质不同,因此不能用于抵扣加班费。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而不能通过发放过节费来替代。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