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单位签订服务期约定,如果职工违反,是否必须要支付违约金?”10月15日,一位职工拨打12351热线求助。
原来,该职工入职某单位时,单位主动向其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同时要求该职工必须为单位服务满8年。但工作2年后,该职工因单位经常不足额支付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单位便以服务期未满为由向职工索要高额违约金。
一边是常“缺斤少两”的薪资,一边是高额违约金的“威胁”,该职工陷入两难境地,遂向12351热线寻求法律帮助。
在全面听取事件描述后,12351热线法律咨询座席的回应给职工送上了一颗“定心丸”。
通过12351热线的耐心答疑,该职工了解到,根据单位不足额支付工资的实际情况,他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不得要求支付违约金。同时,法律咨询座席建议该职工保留相关证据,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给付离职赔偿金。
明确知晓了事情的解决途径,心中的压力减轻,该职工对律师座席专业细致的服务表示认可,向12351热线致以感谢。
据介绍,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作用主要是避免员工在享受了特殊待遇后任意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那么,广大职工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如何判断服务期的约定是否有效,提前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12351热线提示,如约定服务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培训费用必须是专项的;培训性质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而非一般普通的职业培训。可根据服务期约定是否合法、违约金数额的约定是否合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是否事出有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而言,如用人单位为达到约定高额违约金的目的,仅对员工进行简单几天培训就要求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可以主张服务期的约定无效。在上述案例中,劳动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单位同样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另外,在违约金数额方面,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并应扣除服务期已经履行部分所分摊的培训费用。
12351热线提示,约定服务期及服务期违约金,是大体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的方式,但不能成为劳动者的“枷锁”。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要处理好当事人约定与法律强制规定之间的关系,“天价违约金”应受到法律限制。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才是企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