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吵架,一时冲动,在房屋内纵火焚烧,要承担什么责任?11月12日,成都高新法院发布近日审结的一起放火罪案,放火男子被判刑。
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李某租住在位于成都高新区某小区4栋1单元8楼1号房内C号房间。2023年3月1日,李某在外出差,王某因与李某发生争执,为发泄情绪,于凌晨1时许在该C号房间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两人部分衣物堆放在床上点燃,造成床垫和部分衣物损毁。当日凌晨2时24分,11楼住户闻到烟味、看见火光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并通知小区物业,物业人员和消防人员先后到达现场敲门,王某未开门。2时49分,民警接警到达现场,王某灭火后打开房间门被挡获。随后,王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高新法院决定对王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
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放火罪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人员以及财物的损失不可估量。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存在矛盾,但应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和行为,采取不理智的极端方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甚至会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