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务工人员李女士来电向本报咨询称,最近自己在下班步行回家的途中不小心摔倒,导致尾椎骨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了十多天。李女士想知道,职工下班步行回家摔骨折,能算工伤吗?
针对李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志元律师认为:下班步行回家摔骨折,不属于工伤。
杨律师表示,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事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详细列举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显然,李女士步行摔倒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属于工伤。
同时,杨律师指出,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受伤除了是交通事故造成外,还应当满足在交通事故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即在交通事故中职工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无责,才能认定为工伤。另外,还应当满足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的条件。 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