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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64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6-07-07

劳动者个人需要留存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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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成都的李女士来电咨询称,自己入职某公司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人事表示劳动合同由公司统一保管,员工个人不需要留存。李女士问,劳动合同是否必须由个人保存一份?如果手上没有合同,会不会影响自身权益?

针对李女士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杨志元律师。杨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文本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者留存合同不仅是权利,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

杨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意味着,向劳动者交付一份劳动合同文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同时,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核心证据,在诸多维权场景中不可或缺,如确认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认定工伤时的劳动关系确认、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社保转移接续等。若劳动者手中无合同,发生争议时需耗费大量精力通过工资流水、社保记录、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维权成本显著增加。部分用人单位拒不交付合同,甚至是为了规避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义务,为后续随意调岗降薪、违法解除埋下隐患。

综上所述,杨律师表示,劳动者务必要求留存一份劳动合同原件,这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若用人单位拒不交付,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的第一道防线。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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